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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XX、张X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223民初37号 原告:颜XX,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藏族,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北州海晏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北州海晏县三角城镇三联村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张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颜XX与被告张X、***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颜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颜XX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宋  积  珍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