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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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24民初1660号
原告:开化根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华盛路2号(华盛家苑)4幢1**301室车库5栋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MA29UBRN28。
法定代表人:方根土,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星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MA29UQ9K4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开化根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星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开化根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化根土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化根土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开化根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