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8民初551号
申请人:河北航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材料公司),住所地河北深泽经济开发区西环路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彦芹,材料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铁良,河北燕赵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大业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恒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韩三栋,工程公司总经理。
原告材料公司与被告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材料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工程公司名下3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材料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大业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3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120元,由河北航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彩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影颀
书 记 员 张月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