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8民初551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航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材料公司),住所地河北深泽经济开发区西环路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彦芹,材料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铁良,河北燕赵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大业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恒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韩三栋,工程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胜杰,系工程公司副经理。
原告材料公司与被告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2021)冀0128民初551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工程公司名下人民币3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材料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材料公司已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现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大业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3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彩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月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