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业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航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北大业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8民初551号之二

原告:河北航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材料公司),住所地河北深泽经济开发区西环路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彦芹,材料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铁良,河北燕赵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大业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恒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韩三栋,工程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胜杰,系工程公司副经理。

原告材料公司与被告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材料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航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079元,诉讼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120元,合计人民币5,1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河北航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彩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月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