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8民初551号之二
原告:河北航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材料公司),住所地河北深泽经济开发区西环路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彦芹,材料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铁良,河北燕赵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大业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恒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韩三栋,工程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胜杰,系工程公司副经理。
原告材料公司与被告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材料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航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079元,诉讼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120元,合计人民币5,1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河北航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彩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月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