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3民初1691号
原告:***,男,196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正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金芬,石家庄市正定恒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工厂,男,1970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正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化卫,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大业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恒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韩三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胜杰,该公司副经理。
***与李工厂、河北大业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河北大业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河北大业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永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谷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