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业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李工厂、河北大业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3民初1691号

原告:***,男,196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正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金芬,石家庄市正定恒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工厂,男,1970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正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化卫,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大业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恒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韩三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胜杰,该公司副经理。

***与李工厂、河北大业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河北大业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河北大业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永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谷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