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3民初1148号
原告:***,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军,石家庄市正定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大业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梅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韩三栋,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原告***与河北大业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9元,减半收取计719.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郝宏海
人民陪审员 宋 瑜
人民陪审员 张学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哲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