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财保402号
申请人:北京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巩文革,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文强,北京智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富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松兰堡村西。
法定代表人:沈洋。
申请人北京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富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现申请人北京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富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 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北京富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380
000元的其他财产。2020年6月15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PZDM202011010000000607)》,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富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 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北京富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380 000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 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吕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