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锦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锦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绍兴市雅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603民初873号
原告:浙江锦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丁港直路西侧、规划支路南侧3幢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329921219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郦群,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洪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雅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阮四村2幢9号(绍兴新风印染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MA2BEGYL97。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锦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雅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郦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锦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检测费9万元,并支付该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月千分之二计算)。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一家检测服务企业,与被告有多年业务关系,2019年9月30日,双方经对账确认,被告欠付原告检测费112300元,其中余下的9万元约定于2019年10月31日前付清。但被告未按约支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绍兴市雅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质证之权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9月30日,原、被告经对账确认:截至2019年9月29日,被告欠付原告检测费112300元,优惠后的欠款为11万元,被告同意于2019年9月30日前付2万元、10月31日前付9万元。若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每月应按逾期款项的0.2%支付滞纳金。协议签订后,被告仅支付2万元,余款9万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原告依据被告要求为第三人提供相关检测服务,由被告确认由其承担检测费,并由原、被告以协议形式约定分期付款等内容,该协议系协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并按约定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放弃抗辩并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绍兴市雅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浙江锦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服务费9万元,并支付该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款清日止,按月千分之二计算)。
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向权利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预交),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绍兴市雅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