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603执204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锦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丁港直路西侧、规划支路南侧3幢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329921219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绍兴市雅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阮四村2幢9号(绍兴新风印染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MA2BEGYL9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锦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市雅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603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锦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绍兴市雅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锦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服务费9万元,并支付该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款清日止,按月千分之二计算)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102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绍兴市雅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绍兴市雅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绍兴市雅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绍兴市雅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进行实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绍兴市雅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绍兴市雅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又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绍兴市雅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日和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绍兴市雅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锦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603执20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判长戴**
审判员章亚伟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