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龙商行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龙游龙商行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26270号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佳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游龙商行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
法定代表人:饶峰。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游龙商行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秋雨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 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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