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12民初2124号
原告:南昌杭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外商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6779769374。
法定代表人:陈国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芳,系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211285451。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系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36011901110003。
被告:南昌中绿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长堎镇建设路**美丽新世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1965690N。
法定代表人:杨升升。
原告南昌杭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中绿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因原告与被告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双方纠纷已解决,故原告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杭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杭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昌杭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敏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