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12民初2124号之一
申请人:南昌杭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外商工业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6779769374。
法定代表人:陈国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芳,系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211285451。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系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36011901110003。
被申请人:南昌中绿市政园**,住所地:江**省**昌市新建县长堎镇建设路**号美丽新世界**栋**单元**楼元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1965690N。
法定代表人:杨升升。
原告南昌杭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中绿市政园**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2019)赣0112财保7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南昌中绿市政园**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南昌杭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原告南昌杭博混凝土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昌中绿市政园**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南昌杭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敏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