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泽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欣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济某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26民初3924号 原告:济南欣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许商街道相家村前街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垛石镇府前街民政楼1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济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垛石镇府前街民政楼17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济南欣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喜生态”)与被告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济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欣喜生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市政、***市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欣喜生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市政、***市政支付花卉款65,323元;2.涉诉费由**市政、***市政负担。事实和理由:**市政先后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1年4月29日从欣喜生态处订购园林花卉,***市政系**市政控股股东,后与**市政、***市政结算花卉款共计105,323元,**市政支付了4万元,尚欠65,323元至今未付,经多次催要,**市政、***市政以种种理由拒付,今无奈诉至贵院。 **市政、***市政均未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欣喜生态提交的对账单显示:2020年4月15日至11月9日期间,花卉总价为73067.1元;2021年4月23日至4月29日期间,花卉总价为27465.2元。**市政和***市政分别在两份对账单上加盖公章。对账单备注-3万。欣喜生态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显示:**市政向欣喜生态转账40000元(20000+10000+10000)。 另查明,***市政系**市政的唯一股东。 本院认为,**市政和***市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欣喜生态提交的对账单和银行转账记录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欣喜生态与**市政存在业务往来。鉴于***市政系**市政的唯一股东,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市政、***市政欠付欣喜生态60532.3元(73067.1+27465.2-30000-10000)的事实。三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对欣喜生态要求**市政、***市政支付欠付60532.3元花卉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欣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花卉款60532.3元; 二、被告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欣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保全费720元; 三、驳回原告济南欣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4元,减半收取计717元,由原告济南欣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60元,由被告济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