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5民初1794号
原告:济阳县金源建材城,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北街道滨河社区8号。
经营者:***。
被告:**,男,汉族,1979年1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
被告: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富阳街大德火锅南邻。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阳县金源建材城与被告**、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济阳县金源建材城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济阳县金源建材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阳县金源建材城撤诉。
原告济阳县金源建材城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