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5财保361号
申请人:济阳县金源建材城,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济北街道滨河社区8号。
经营者:***。
被申请人: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富阳街大德火锅南邻。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济阳县金源建材城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3271.80元,并提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为上述财产保全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阳县金源建材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3271.8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487元,由申请人济阳县金源建材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