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5财保209号
申请人:***,男,1986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申请人: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垛石街道府前街民政楼17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济阳城关分理处账号为15×××31的银行存款18万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济阳城关分理处账号为15×××31的银行存款18万元。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