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泽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济某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5财保209号 申请人:***,男,1986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申请人: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垛石街道府前街民政楼17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济阳城关分理处账号为15×××31的银行存款18万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济阳城关分理处账号为15×××31的银行存款18万元。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