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六安天柱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1503执1380号

申请执行人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振中,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余学杰,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29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六安市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宝文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负责人窦仁全,该××经理。

被执行人崔永祥,男,1966年5月1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执行人沈孝权,男,1961年10月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5)六裕民二初028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市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宝文分公司、**、崔永祥、沈孝权银行存款计25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伦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傅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