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安徽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7民终5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高新区科园大道29号。
法定代表人张洪涛,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利,男,1968年11月4日生,汉族,现住云南省玉龙县,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皖西大道北。
法定代表人崔世钰,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四处)与被上诉人安徽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龙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龙县人民法院(2018)云0721民初2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铁四处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中铁四处与安徽龙海之间的纠纷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遂驳回了中铁四处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中铁四处认为原裁定在认定事实和法律上存在错误:安徽龙海与中铁四处的临时机构中铁四处丽香铁路一工区于2017年3月17日签订《七达里隧道1#横洞正洞二次衬砌施工工程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双方在合同第十九条争议解决中,约定发生争议由南宁市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本案虽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应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但是双方可以通过约定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而且《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于被上诉人在合同中已经约定发生争议时由南宁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当事人约定已经排除了玉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本案应当由南宁仲裁委员会管辖。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中铁四处特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撤销原裁定,驳回安徽龙海起诉,本案应由南宁南宁仲裁委员会审理。
被上诉人安徽龙海辩称,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合同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约定无效。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专属管辖范围,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玉龙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7年3月17日签订的《七达里隧道1#横洞正洞二次衬砌施工工程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第十九条约定了争议解决由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但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委员会”,约定的仲裁机构错误,因此该仲裁条款无效。本案涉案工程位于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辖区内,故玉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和麟峰
审判员  陈先才
审判员  王康元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和修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