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503执103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皖西大道北,组织机构代码57705488-X。
法定代表人:余学杰,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8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六安市崇海纸业制品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青山乡芮草洼村,组织机构代码66142802-0。
法定代表人:臧国崇,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安市崇海纸业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503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时间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评估拍卖申请,2016年11月15日安徽国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皖国华评【2016】(估)字第20161135-1号估价报告,被执行人宿舍楼(包括占用的土地)及三号车间(包括占用的土地)及附属物总评估价为:622.55万元。现本院依法进行拍卖,拍卖保留价为622.55万元,产生的所有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六安市崇海纸业制品有限公司宿舍楼(包括占用的土地)及三号车间(包括占用的土地)及附属物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