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105民初4229号
原告:呼和浩特中海***导航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学苑东街世华大厦9单元11楼西户。
法定代表人:门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广东昆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正誉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天和公寓A座14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中海***导航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正誉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呼和浩特中海***导航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和浩特中海***导航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袁 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