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06民初3138号
原告:宁波北仑兴升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691350412E)。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法定代表人:邬学义。
被告:浙江省台州市繁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
法定代表人:陈世巴。
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孙金科。
原告宁波北仑兴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台州市繁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北仑兴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对账事宜为由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北仑兴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省台州市繁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吕 宁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唐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