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北仑兴升混凝土有限公司

宁波北仑兴升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06执2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宁波北仑兴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郭巨街道双岙村泥沙头1-3号,组织机构代码:691350412。
法定代表人陈善振。
被执行人胡文权,男,1967年6月27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
申请执行人宁波北仑兴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文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206民初77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北仑兴升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1月0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胡文权给付180000元及相应利息。
本案执行过程中,2019年12月17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尚在履行中。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长期履行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可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206执212号案件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旗民
审 判 员 曹得胜
审 判 员 周 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邹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