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22破申19号
申请人:宁波北仑兴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双岙村泥沙头1-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陈善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梧桐路20号2002室。
法定代表人:陈世巴,该公司董事长。
2020年8月18日,申请人宁波北仑兴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对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向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发送通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该申请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合法债权,已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申请人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10月11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238亿元,登记机关为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在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依法由本院审理。同时,被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破产主体适格。在法院出具调解书后,被申请人仍未能履行支付申请人货款的义务,且被申请人的债务经人民法院执行而无法清偿,综上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宁波北仑兴升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利
审 判 员 杨 捷
审 判 员 潘 睿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代书记员 郑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