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新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因对账簿资料保管不善导致2018年全年账簿资料损毁,经国家税务总局四平市税务局稽查局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四税稽限改〔2021〕3号)后,单位无法重新设立2018年会计账簿及相关记账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吉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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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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