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山冰越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大山冰越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芳香园特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9004号
原告贵州大山冰越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一期安置点7栋1单元24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HUKOHOA。
法定代表人李雨婷,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胜锋,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芳香园特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贵州大山冰越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光南贵州凤祥园特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现登记法人中并无贵州芳香园特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的相对方为贵州芳香园民族特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之规定,现本案被告主体不存在,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本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贵州大山冰越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预收的案件受理费2787元,退还原告贵州大山冰越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林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朵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