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新阳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新阳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掖市飞龙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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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702民初5026号

原告:张掖市新阳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区门店。

法定代表人:蒋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行政部职工。

被告:张掖市飞龙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石岗墩农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严玲,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掖市新阳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掖市飞龙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2018年10月26日,原告张掖市新阳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掖市新阳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掖市新阳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