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新阳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新阳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甘州区碱滩镇二坝村委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702执3625号
申请人:张掖市新阳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州区***二坝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新阳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州区***二坝村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的(2018)甘0702民初31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出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告甘州区***二坝村委会支付原告张掖市新阳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2000元,于2018年10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二、原告张掖市新阳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56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甘州区***二坝村委会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退还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甘州区***二坝村委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掖市新阳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办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4月10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等执行文书,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2、2019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材料。
3、2019年4月29日、2019年5月30日、2019年7月4日、2019年8月26日、2019年9月1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甘州区***二坝村委会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
4、2019年4月10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甘州区***二坝村委会名下无房产信息。
5、2019年4月2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甘州区***二坝村委会限制高消费。
6、2019年4月2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甘州区***二坝村委会名下的银行卡予以冻结。
7、2019年12月1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甘州区***二坝村委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2019年11月30日,本院约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42560元,执行费538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荆锋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执行辅助人员郝睿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