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702执3677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新阳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北关花园小区门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665443594M
被执行人:甘州区三闸镇二闸村民委员会
地址:甘州区三闸镇二闸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组织机构代码:33223046-X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新阳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州区三闸镇二闸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的(2018)甘0702民初3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甘州区三闸镇二闸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张掖市新阳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欠款78000元,承担利息3900元,合计81900,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一次性付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掖市新阳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4月1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19年12月26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未房产信息。
3.2019年12月26日、2020年2月2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两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0年3月13日,本院执行人员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甘州区三闸镇二闸村民委员会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
5.2020年3月2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甘州区三闸镇二闸村民委员会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6.2020年3月2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2020年3月3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甘州区三闸镇二闸村民委员会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案执行标的82970元,执行费1145元,合计84115元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那**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曾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