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新阳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新阳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甘州区三闸镇二闸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甘0702民初3122号

原告:张掖市新阳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蒋丽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发军,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州区三闸镇二闸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甘州区三闸镇二闸村。

负责人:朱录林,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张掖市新阳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州区三闸镇二闸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掖市新阳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发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甘州区三闸镇二闸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张掖市新阳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工程款78000元,并承担利息15600元,合计:93600元,且利息计算至本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27日,原、被告签订《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及集成工程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村委会安装监控系统一套,价值78000元,约定:合同签署后当日甲方(被告)向乙方(原告)支付合同总金额50%作为预付款,工程竣工结束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0%作为工程结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自己的相应义务并将工程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对合同约定的工程款项分文未付,其行为已严重违约。

被告甘州区三闸镇二闸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张掖市新阳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张掖市新阳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发军的当庭陈述;2.原、被告于2014年10月27日签订的《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及集成工程合同书》一份。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27日,原告张掖市新阳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州区三闸镇二闸村民委员会签订的《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及集成工程合同书》一份,约定”......合同任务:甲方(被告)委托乙方(原告)承接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及集成工程,乙方对系统项目建设实行工程承包,负责向甲方交付全部满足枝术规范书中要求的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及集成工程;......甲方责任:按合同付款方式提供合同书所规定的全部费用......负责系统工程项目的组织及验收;乙方责任:负责系统设计、安装、调试、开通试运行的全部工作......;履行期限和方式:乙方在合同签定后,在甲方规定期限内,将设备运抵现场,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设备,并通过验收后,按合同规定付款......;合同款项付款方式:工程费用计人民币¥7.8万元,合同签署后当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计人氏币¥3.9万元

元)作为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计人民币¥3.9万元)作为工程竣工结算款;

违约责任和仲裁: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约,需向对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该项工程竣工后。被告甘州区三闸镇二闸村民委员会未向原告支付工程费。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原、被告签订的《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及集成工程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故原告张掖市新阳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州区三闸镇二闸村民委员会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现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完成工程,被告应按约定给原告支付报酬。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甘州区三闸镇二闸村民委员会向其支付工程费7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原告主张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工期是2个月,按照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付50%,工程竣后付50%,故自2014年10月27日至2018年5月27日,共41个月即39000×6%+12月×41月=7995。2014年12月27日至2018年5月27日,共39个月即39000×6%×12月×39月=7605,利息合计15600元。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约,需向对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被告未按期给原告支付工程费,实际损失是工程费的利息损失,现原告主张的利息以及要求被告计付利息至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双方约定,故被告应承担原告利息3900元(78000元×5%)。

被告甘州区三闸镇二闸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应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州区三闸镇二闸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张掖市新阳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欠款78000元,承担利息3900元,合计81900,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张掖市新阳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甘州区三闸镇二闸村民委员会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案件受理费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马皓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