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粤0111民初21600号 原告:广东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同和镇东平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秀全大道4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1日受理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被告广州市花都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23年10月25日前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广东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1958575.5元(其中含货款本金1858575.50元,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违约金等其他费用100000元),为此原告广东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同意减免被告广州市花都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剩余违约金805446.13元(暂计至2023年9月18日),并申请解除对被告广州市花都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二、若被告广州市花都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按时、足额向原告广东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清偿全部欠款后,双方就本案及涉案项目的全部债权债务处理完毕,任何一方不得再就本案及本协议主张其他权利; 三、被告广州市花都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给原告广东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款项先偿还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违约金等其他费用100000元,最后为偿还货款本金1858575.50元,若被告广州市花都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未能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按时、足额向原告广东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款项的,则原告广东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不再减免被告广州市花都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何款项,有权按应付未付总额(2764021.63元-实际已付金额)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有权要求被告广州市花都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欠付货款本金总金额(1858575.50元-已还货款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9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给***履行期间的利息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四、本案受理费11112.71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广州市花都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并按上述调解协议迳付原告广东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即于2023年9月28日生效。 审判员 周 蕾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