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505执1225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名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名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苏仲裁字第62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名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039.4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50元,合计3089.40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089.4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邢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