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506民初4675号
原告:***,男,1989年1月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妻子),女,1987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告:江苏名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双银星座商务广场1幢21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会龙诉被告江苏名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郡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人员高为民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名郡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会龙诉称,其去地下车库取车,在车门还未关上、车还未离开之时,被告工作人员即开动升降机电闸,致使升降平台因错位挤碰而将车门损坏。其要求被告赔偿维修费5300元。
被告名郡物业公司辩称,原告因玩手机、车门不关导致本案事故,原告应负主要责任;原告汽车受损经专业评估维修费仅需要500元,因此超出的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30日上午7时许,原告去石湖星城地下车库取车。其时,原告径直进入存放于底层机械车位的*******吉利领克车车内,且车门未及时关上;被告工作人员未阻止原告进入操作区,且因视线遮挡而开动电闸,导致*******吉利领克车的左前车门因升降平台错位挤碰而致损。
事故发生后,原告将*******吉利领克小型车辆开至*****(苏州)维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维修项目为前门(左)3600元、前铰链(左)86元、门板定位卡接器34元、车门下部装饰条(左)411元、左前门油漆750元、左前门拆装300元,维修类型均为钣喷;维修工时费1050元,材料费4251元。2019年4月30日,该车被收取维修费5300元。2019年5月10日,原告诉讼来院并提出上述诉请。
审理中,被告提出原告维修费过高,但未提供相应反证。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各1份、增值税发票及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原件各1份及原、被告陈述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去存放于地下车库的底层机械车位取车,应当在被告工作人员操作该车至安全位置后方可进入操作区,但原告径直进入该车车内并未及时关上车门,导致本案事故发生,故原告存在一定过错;被告工作人员在将该车操作至安全位置前,应当阻止原告进入操作区而未予阻止,并因视线遮挡而轻信开动电闸移车,导致事故发生,对此,被告工作人员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根据本案事故发生的成因及过错性质,决定由原告自负事故的30%责任,由被告工作人员承担事故的70%责任。被告工作人员的责任应由被告转承。本案事故车花去维修费5300元,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以该车维修价格过高而不予认可,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名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汽车维修费37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负7元,由被告江苏名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8负担;被告江苏名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交,被告江苏名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高为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