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盘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新盘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8民初6452号之一
原告:俞蕾,女,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文祥,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
被告:苏州新盘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苏州许四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东大街2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惠楠,该公司员工。
原告俞蕾与被告苏州新盘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蕾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俞蕾负担。
审判长肖明
审判员姜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