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91民初7407号
原告:**,女,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许四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782903-9,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东大街2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苏州许四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四男物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