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06民初2861号
原告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西塘北巷9号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西塘北巷9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业主委员会。
被告苏州许四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东大街2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文祥,该公司经理。
本院审理的原告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西塘北巷9号业主委员会诉被告苏州许四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西塘北巷9号业主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西塘北巷9号业主委员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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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