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盘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许四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8民初7094号
原告:苏州许四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东大街2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原告苏州许四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许四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许四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许四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欢
书记员羊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