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1民初10649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53年9月19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许四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东大街26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苏州许四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过铁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