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2民初3582号
原告:烟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莱阳市城厢街道富水路西侧烟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莱阳市酒厂对面)。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女,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街道***村445号。身份证号码:37068219800327534X。
原告烟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烟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