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正隆建筑有限公司

烟台市正隆建筑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3执15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正隆建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烟台强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烟台市正隆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强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0613民初121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价值7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