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3执156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正隆建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烟台强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烟台市正隆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强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0613民初121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7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