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山防水隔热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东山防水隔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33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长春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南环路190号40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琳璟,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东山防水隔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南路与铜鼓路交汇处华润置地大厦E栋38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春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东山防水隔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2民初6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应对以下事实予以明确:1.由东山公司施工的案涉防水工程,在质保期内是否发生质量问题需要维修。2.海华公司是否按照双方约定通知东山公司维修。3.如发生了维修,因维修产生费用的具体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2民初66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长春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45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迪 审判员 **胶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