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33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长春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南环路190号40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琳璟,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东山防水隔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南路与铜鼓路交汇处华润置地大厦E栋38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春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东山防水隔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2民初6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应对以下事实予以明确:1.由东山公司施工的案涉防水工程,在质保期内是否发生质量问题需要维修。2.海华公司是否按照双方约定通知东山公司维修。3.如发生了维修,因维修产生费用的具体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2民初66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长春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45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迪
审判员 **胶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