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豫1402行初16号
原告:河南中宏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民权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3300621400。
法定代表人:蒋超民,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森林,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所地商丘市长江路与中州路交叉口口,机构代码00583764-3。
法定代表人王冰,职务局长。
第三人:郑劣顺,男,汉族,1981年12月18日,住河**省隆回县。
委托代理人:李森林,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中宏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中宏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中宏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丁 旭
审判员 姜继亮
审判员 庞万里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