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421民初3104号
原告:河南中宏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高新技术开发区建业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蒋超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红芳,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河南中宏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中宏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南中宏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振江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孔奕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