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宏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中宏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1民终29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4年8月28日出生,现住四川省江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剌慧丽,山西百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宏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蒋超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潺,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宏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9民初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以与被上诉人和解,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平则
审判员  景铜柱
审判员  李翠萍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寇 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