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宏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8民初572号
原告:***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超级星期天公寓1幢940室。
法定代表人:何**。
被告:河南中宏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业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为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宏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由于双方已协商一致并履行完毕,原告***为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为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为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为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俞倪超杰
二○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