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421民初2288号
原告河南中宏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杭州天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南中宏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杭州天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因被告不明确,驳回原告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中宏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013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温桂真
审判员吴静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