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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光辉模具加工部、某某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5财保368号 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光辉模具加工部,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村。 经营者:***,总经理。 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荣万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锦晖***99号布***广场2栋40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荣万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80号1号楼2**7层7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郑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薛店镇众合(郑州)国际石材产业园第六大街66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省钧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人民路计生办门牌九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光辉模具加工部与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万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荣万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郑州**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钧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已经生成(2022)鲁1525诉前调3603号,现申请人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1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1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 芸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