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5财保368号
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光辉模具加工部,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村。
经营者:***,总经理。
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荣万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锦晖***99号布***广场2栋40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荣万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80号1号楼2**7层7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郑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薛店镇众合(郑州)国际石材产业园第六大街66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省钧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人民路计生办门牌九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光辉模具加工部与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万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荣万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郑州**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钧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已经生成(2022)鲁1525诉前调3603号,现申请人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1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1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 芸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