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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光辉模具加工部、某某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保1328号 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光辉模具加工部,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村。 经营者:***,总经理。 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荣万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锦晖***99号布***广场2栋40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荣万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80号1号楼2**7层7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郑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薛店镇众合(郑州)国际石材产业园第六大街66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省钧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人民路计生办门牌九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票据追索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2)鲁1525财保3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1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1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董 芸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