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804执异3号
异议人:**,男。
申请执行人:湖北天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路48号振升商住楼1单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荆门市万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双泉工业园(深圳大道东端)。
法定代表人:段圣洪,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天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益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市万泰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机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在审查期间,异议人**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代中玲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